晋中市物价局是晋中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,主要职责有:
(一)贯彻实施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执行国家、省价格政策;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政策措施。
(二)牵头拟定全市价格规划草案,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改革年度计划、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,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。
(三)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;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,完善价格信息网络;监测、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;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,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;完善信息发布制度;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价格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,拟定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;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调定听证会;负责全市价格理论、价格政策的研究、宣传工作。
(四)制定和调整省物价局委托或授权管理的商品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;拟定全市价格管理目录;指导部门和县(区、市)商品价格管理工作,平衡、衔接接壤地区主要商品价格水平,协调、仲裁商品价格争议;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;参与拟定粮食、经济作物、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。
(五)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、管理、使用工作,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,拟定调控使用意见;负责包含或附加在价格和收费中的各类政府性基金的稽查。
(六)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,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户补贴标准。
(七)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、作价原则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;负责商品房价格的调控和管理;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、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,并制定和调整有关项目和标准;负责管理城市基准地价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、物业服务收费。
(八)负责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的监督工作,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和行为;监督执行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、最低保护价以及差价率和利润率;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;牵头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、平均差价率、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,认定低价倾销商品的成本;负责明码标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。
(九)组织、指导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;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;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;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;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;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。
(十)调解价格矛盾,处理价格纠纷;对司法、执法领域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行政裁定(包括承担公检法相关委托的扣押、追缴、没收物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等的价格鉴定、价格认证、价格评估);对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有形产品、无形产品、有偿服务收费进行价格认定;为社会提供价格水平合理性、价格行为合法性、公正性认定;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工作;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、公共服务、信用建设等工作。
(十一)组织对主要农产品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等的成本调查及定价成本监审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市人民政府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